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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Michael Puett, To Become a God: Cosmology, Sacrifice, and Self-Divinization in Early China, Cambridge: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, 2002.2 《礼记•礼运第九》。
墨家以孝视天下,战国晚期的儒家也特别重视孝道,《曾子·大孝》以孝来统括各项德目,且又有《孝经》的出现。《汉志》所列九流及兵家实只儒、道、墨、法四家而已。
[1] 吴起事分别见《史记·吴起列传》、《吕氏春秋·贵卒》、《韩非子·和氏》。不同时代不同阶级不同学派的人,所认识的孔子各不相同。故曰,射者,射为诸侯也。董仲舒又何尝不是曲学阿世之流。孟子则说得更露骨,他说:所谓故国者,非谓有乔木之谓也,有世臣之谓也。
方里而一井,一井而九百亩,……方里八家,一家百亩,……率百亩而三口(指丁壮),方里而二十四口。士有功德迁为大夫,大夫有功德迁为卿,卿有功德迁为公,故爵主有德、封主有功也。因为家人自然地、正当地参与这种决策,个人并不具有作出这种决定的绝对权利。
然而,在儒家文化看来,家庭不仅是具有这些工具主义价值的所谓社会的细胞,而且是具有内在价值的生命共同体。阴阳二者不必是对立的,但必定是不同的。这一理想更为具体地反映在著名的大同思想中。不可行是因为政府不可能有那么多的资源来大包大揽、长期维持。
这将是居家养老能否实现的又一关键。同时,这么多的中国老人将在哪里养老——是继续在自己家中,还是转到老人院中养老——决不是一个无足轻重的问题。
重要的决策都是复杂、艰难的,个人并不总是清醒知道自己的最佳利益或长远利益是什么,更不用说具备各种经验和专业知识了。但在评价尊重(appraisal respect)方面,儒家文化倡导不平等的亲亲、贤贤——爱自己的家人要胜过爱其他的人,尊重有德的人要胜过尊重普通的人,即儒家的仁者爱人、差等之爱原则是也。在这类决策中,个人是家庭的一分子,并不具有对于个人事务的绝对的决定权。在这方面我们应当学习和研究新加坡的政策和经验。
个人只负自己的财经责任是不适宜的,因为一个人在孩提时负不了这个责任,长大成人后则对家人有责任。因而,儒学的美德论要求人们以家庭为基础,相互关照,相互帮助,同其他相关的人共同决策,而不是强调在决策中的个人独立、自主。在理想的社会中,这些个人美德不会同家庭的德性、完整、延续、繁荣发生冲突。本真的儒家伦理不应当理解为一种尊卑或权力关系,要求一方无条件地服从另一方。
一个人并非一生下来就有理性、经验和能力来同他人平等地订立契约从而产生责任。相比较,强调家庭的责任,正是儒家文化的传统和特征。
货恶其弃于地也,不必藏于己。联系到从孟子以下的儒家强调制民之产、无恒产者无恒心,儒家决不会反对私有财产。
在个人享乐方面,儒家文化一般来说抱宽容态度,但不接受自由主义的个人决定、政府中立的主张:儒家文化认为,那些同美德背道而驰、严重损害家庭价值的言行,应当受到政府的限制和惩处。最后,在家庭服务方面,政府应当大力协助建立一个具有良好声誉、稳定、长久的家庭服务市场,鼓励担任保姆,完善相关法律,提供必要支持,使保姆成为既具有良好声誉又有合理收入的正常工作,至少是比酒吧或夜总会服务更具有美德、更有吸引力的工作。中国人的美好社会观念如何看待诸如个人的自由、独立、平等、享乐这些个人价值呢?儒家文化既不强调也不否认这些个人价值。事实上,近些年来西方的有识之士已在讨论西方福利国家(welfare state)向能动国家(enabling state)的转化,其中特别强调个人该负的责任。前者是天道的安排,不是个人选择的结果,而后者则在本质上可以从契约的角度来理解。现代西方所宣扬的美好社会是以个人为取向、以权利为指导的社会。
力恶其不出于身也,不必为己:这里说的不必不是必然不,充其量不过是反对只利己、不利人,或者只有私有制、没有公有制的主张而已。在儒家文化看来,一个正常的生活环境应当有老有小。
政策制定应尊重家庭价值中国政府应当如何制定适当的公共政策、推行有益的公共行政来协助和实现中国人的美好社会观念呢?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,本文无法做出详尽的论述,只想概述三个有关的想法,提纲携领,显其要点,具体方案留待切实的社会科学和公共行政研究。本文的重点在于指明两种美好社会观念之间的重要区别:尽管两者均在追求理想生活,现代西方观念旨在保护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,儒家文化观念则提供了一个明确的、以家庭为取向的幸福内容。
近些年来,受到西方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影响,中国的不少自由主义学者过分强调个人的权利、独立、自主,好像只要中国人从儒家文化的家庭主义、关系主义、和谐主义逐渐转变成为西方的个人主义、自我决定,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,从此就可以过上自由自在的快乐生活。相对说来,儒家的理想大体是在二者之间的中庸之道。
儒家认为这些身份和角色携带着潜在的、自然的美德,需要培育和发展,使一个人成为有实际美德的人,从而能够真正行使一个人的义务和责任。事实上,人际和谐同个人自由并不冲突,而是个人自由的一部分。家庭在儒家文化中的价值家庭是由婚姻、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的基本单位。中国的本体论认为,阴阳互动、互补和统一乃是终极的宇宙规范。
建立以家庭责任为主的二元和谐社会,需要作出一系列重要的政策和行政改革。确切地说,这些美德(作为个人的内在价值)同家庭的德性、完整、延续、繁荣(作为家庭的内在价值)乃是相互界说、相辅相成的关系。
首先在住房方面,如果一对年轻夫妇选择同自己的老人住在一起,或者住在同一街区,以便照顾老人,那么在买房时就应当得到政府的优惠甚至资助。因而,相互协商总比个人专断在决策中来得周到、妥帖。
除了停止目前实行的严厉的限生政策之外,还需要在住房、居家照顾和家庭服务方面提供政策鼓励和行政协助。相反,一个人一生下来就有了一定的(尽管是多种的)身份和角色:为人子、为人女、为人兄、为人弟、为人姐、为人妹等等。
不合理是因为各个家庭、个人都有所不同,不应当在好处或福利上扯齐拉平。和谐主义是中华文化的核心价值之一,是站得住脚的东西,不应当转变为个人主义的价值。让国家负起全部责任既不合理也不可行。而是应当理解为互补的、统一的关系:个体必须通过这些适当的关系来生存、发展和完善。
鳏、寡、孤、独、废疾者皆有所养的说法提示,儒家不会赞同右翼自由主义(libertarianism)所要求的不做任何经济干预、不提供任何福利待遇的最小政府。盖均无贫,和无寡,安无倾。
总之,只要我们完整领会,孔子的思想根本反对大锅饭、平均主义,赞同建立以家庭责任为主的二元和谐社会。在个人的平等方面,儒家文化接受一种平等的认可尊重(recognition respect)——天地之性人为贵,每个人都值得尊重。
家庭成员的教育、专业、婚姻、医疗等人生最重要的决策,都是由全家人共同作出的。换句话说,儒家文化认为这些美德比个人的独立、平等、享乐更为基本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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